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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XX公司诉江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景德镇XX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江西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瓷都大道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XX公司诉被告江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3930.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兹博

书 记 员  王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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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786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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