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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肖XX、盛X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贷款、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邸XX、李桂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X,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花XX,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XX,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李波,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被告人肖XX、盛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肖XX、盛XX、辩护人邸XX、李桂萍、花XX、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高XX在自己公司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为了取得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公司营业执照年审,多次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通过更改内容进行复印,伪造成自己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从而骗取公司营业执照年审,骗取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危旧房改造项目。2009年初,为了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被告人高XX、肖XX、盛XX伪造了姓名为肖XX、盛XX、杨XX甲、杜X、刘XX等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高XX、肖XX、盛XX利用盛XX、宋XX、张XX、杨XX四人的房产证作抵押,编造装修房屋的虚假理由,向银行提供虚假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等资料,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骗取197万元的贷款,用于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

2008年5月13日,河南龙基置业有取公司在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申请拨款时,报的是社会保险金XXX元,而后来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交纳社会保险金是XXX元。在2008年底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核对改造前期费用时,被告人高XX隐瞒真相,通过伪造交纳社会保险金发票复印件的方法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人员姜XX审核过关,从而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79108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被告人肖XX、盛XX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XX对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辩护人邸XX、李桂萍发表的的辩护意见是,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高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指控被告人高XX构成骗取贷款罪及诈骗罪不能成立。银行对高XX等以房屋装修的名义,提供房屋装修合同等资料进行贷款用于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是明知的,且该用途并不违背国家对借款用途的禁止性规定,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侦查人员对邵XX、王X某有指证行为,证言不客观、不真实,不应作为定罪的依据。高XX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且用宋XX的房产贷款已于2013年8月提前归还。盛XX的贷款已于2014年1月13日还清,其它贷款亦一直按照约定正常支付贷款利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是一种违约行为。指控的791080元是包含在借款560万元中的,实际是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航院申请的前期费用及工程款的预付款,系借款,且至今,两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主体上,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及高XX没有实施伪造交纳社会保险金发票复印件的方法骗取款项的行为。2008年底核对前期费用时,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交纳XXX元的交款单的复印件,并没有实施伪造交纳社会保险金XXX元发票复印件的行为。本案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指控高XX涉嫌诈骗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是盛XX的供述,即高XX安排其伪造了交纳社会保险金XXX元的发票复印件,该供述与高XX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相矛盾,不应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

被告人肖XX对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花XX发表的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XX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系从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故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X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银行对本案贷款的性质和用途是明知的,银行领导及工作人员亲自到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考察,公司也明确说明了贷款用途,银行发放贷款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不存在被骗之说。本案中装修合同的瑕疵,并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的要件,没有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三假手段。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宋XX的贷款已清结,其他贷款一直按约定正常支付贷款利息。

被告人盛XX对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李波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盛XX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盛X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对盛XX等以房屋装修的名义,提供房屋装修合同等资料进行贷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是明知的,且该用途并不违背国家对借款用途的禁止性规定。盛XX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贷款亦一致按照约定正常支付贷款利息,且在一审开庭之前即2014年1月13日将本人房产贷款的款项35万元本金利息全部偿还。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真实的,足额的,客观上不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因此,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被告人盛XX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高XX在自己公司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为了取得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公司营业执照年审,多次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通过更改内容进行复印,伪造成自己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从而骗取公司营业执照年审,骗取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危旧房改造项目。2009年初,为了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被告人高XX、肖XX、盛XX伪造了姓名为肖XX、盛XX、杨XX甲、杜X、刘XX等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XX供述,公司成立于2006年初,其是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盛XX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正常工作。杨XX甲任副总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宋XX任财务经理,主抓财务。秦X某任出纳。肖XX任办公室主任。另有四名员工,杜X、骆XX、王X某等。2006年3月,其想搞房地产,到郑州市工商局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其找代理公司注册,其就在附近找到一家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人告诉其注册房地产公司要1000万元。其没有这么多钱,他们说让其掏10万元利息帮其找资金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其就给这家公司10万元现金,约二十多天,这家代理公司帮其注册了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给了其营业执照,又给其办了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手续,开始经营了有十来天,代理公司把临时账户上的注册资金转走了。2009年五月份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2012年晋升为三级。其在2006年就听说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就想竞争这个工程,但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公司因为没有这个资质,就想做个假的,于是其就用别的公司资质证书,把证书上面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日期都改了,然后一复印就成了。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2012年6月下旬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签订了关于航院危旧房改造的合同。2008年底2009年初,公司申报房地产资质证书,肖XX说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不够,其让造几个假的。肖XX就造了几个假的。用这些证,加上其和爱人张XX等人的证书就申请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后来其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就批了下来。办了四个假证,有肖XX、杜X等人的。进行营业执照年检也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其做的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交给肖XX,让他交给代理公司去年检,多花点钱通过就行,但在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上盖有其公司的公章,具体他咋通过年检的其没有问。

2、被告人肖XX供述,2009年初,其给高XX汇报办理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事,问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不够怎么办?高XX让其自己想办法。于是其就打了公交牌办假证的电话办的证,并在郑州市XX西南角交通银行南侧一个轿车下面把资格证书取了回来。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要晋升为三级。当时专业技术人员不够,其就直接又找到办假证的电话,两次一共办了五个证,证办好后就直接用于办理其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了,也没被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都成功审批了。这些证其一共花了1000元,都找高XX报销了。这些证有自己的工程师证、杨XX甲的高级经济师证、盛XX的经济师证、杜X的工程师证等。

3、被告人盛XX供述,办假证是2009年初的事,高XX让其负责办理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其先到有关部门咨询,之后给高XX汇报,说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要用十个人的证书,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够,高XX说你办几个假证吧。办假证由肖XX去办,证件办好后其于2009年初和公司的刘XX一块去房管局申请办理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过不长时间资质证就审批下来了。这次用的有其和刘XX、肖XX、杨XX甲的假证,另外有借他人的证书。2012年上半年,其和公司的杜X一块到房管局去办的升为三级的资质,用的有其和杨XX甲、肖XX、杜X、刘XX的假证,还有高XX等人的证件。

4、证人杨XX甲的证言,2009年上半年,肖XX找其要一张照片,说是公司需要办证用,其就给了他一张照片,过一两个月的时间,证办好了,是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其也没有要,由肖XX保管着。当时想着就是办假证嘞,当为了配合公司,也为了自己工作,没想到有这样严重的后果。

5、证人杜X的证言,可能是2010年上半年,肖XX要一张照片,说是公司需要办证,其就从抽屉里找了一张彩照给他。大约一个月证下来了。当时想着肯定是办假证,因为在公司上班,公司需要,就给他照片了。其证件是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2010年上半年,公司开发资质要年检,要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需要十个人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其就找到秦X某,她给了其和高XX、盛XX、杨XX甲、秦X某等人的资质证书。之后,其和司机王X某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了年检。

6、证人刘XX的证言,可能是2008年,公司要办理房地产资质开发证,需要有专业资质证书的数量,因为公司有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少,公司就让其交照片办证,当时是肖XX具体办的,其当时也见了,自己的证上写的是助理工程师。后来,其和盛XX带这些假证,公司营业执照到东区房管局办开发资质。因为准备的材料不齐也没办成,后来具体谁办的弄不了了。

7、被告人高XX申请资质证书所利用的假证书及相关部门的证明,包括(1)肖XX的土建工程师证、(2)刘XX的土建工程师证、(3)盛XX的高级经济师证、(4)杨XX甲的高级经济师证、(5)杜X的电气工程师证。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证明。

8、被告人高XX办理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假暂定资质证书.

9、鉴定结论,民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印章印文鉴定书,证明刘XX、盛XX、肖XX、杨XX甲、杜X之证为假证。

二、骗取贷款罪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高XX、肖XX、盛XX利用盛XX、宋XX、张XX、杨XX四人的房产证作抵押,编造装修房屋的虚假理由,向银行提供虚假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等资料,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骗取197万元的贷款(其中盛XX名下借款35万元、宋XX名下借款65万元、杨XX名下借款47万元、张XX名下借款50万元),用于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2013年8月19日宋XX名下借款清结,2014年1月13日盛XX名下借款已清结。其他两笔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显示为正常还款状态。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XX供述,2011年底,其公司资金紧张,想从银行贷款,因为其公司没有抵押物,做不了贷款。盛XX的一个朋友是农业银行郑州绿城支行的,他也说以公司的名义做不了贷款,后来他们同意用个人的房产证做抵押,以房子装修的名义贷款,来解决公司的资金紧张情况。其就找了四本房产证,有其自己的、盛XX的、杨XX的、宋XX的。公司由宋XX和肖XX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四人按照银行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每人在绿城支行开立了一个帐户。过了个把月,贷款就批了下来,一共是二百多万元。然后肖XX又在农行开了一个帐户,银行把二百万元分别从四个人开立的贷款帐户打到肖XX帐户上,然后又购买了七八万元的基金,剩余的一百九十多万元打到了公司帐户上,用于支付工程款进料了。

2、被告人肖XX供述,2011年底,公司资金紧张,高XX想从银行贷款,让其咨询几家银行,银行都说其公司不能贷款,只能用个人的房地产抵押才能贷款。其就把这个事情给高XX汇报了。后来通过盛XX介绍认识了农行绿城支行的边经理,他也说银行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只能用个人的房产抵押贷款。后来高XX就找了张XX、盛XX、宋XX、杨XX四个房产证,让其到银行办理贷款。其拿着四个房产证找到边经理,认识了客户经理王X某、邵XX。其给他们介绍了情况,问需要什么资料。他们说一般房地产贷款都是以装修的名义,让其准备装修合同。回来其给高XX汇报了。他让找深港公司的高XX商量着办。然后其就伪造了四份家庭装修合同。后来银行放款了,银行就把四家的197万元全部打到其帐户上,其银行卡一直是秦X某拿着,后来这款怎么支的其不知道。

被告人盛XX供述,2011年底,公司资金运行紧张,高XX想从银行贷款,他跑几家银行也没办成,银行都说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抵押物,不能贷款。后来高XX就准备用个人的房产做抵押。其咨询了一个在农行绿城支行的朋友边正伦,后来他和银行几个人到公司了解情况。高XX就找其商量用其房产证,其和其媳妇马X到银行签了一次合同。给银行提供的装修合同是假的。

4、证人宋XX的证言,2011年底公司资金紧张,高总想从银行贷款,跑了几家银行没办成。后来,高总说想用其家的房产证抵押给公司贷款,其也同意了,其就把房产证交给了肖XX。后来肖XX通知其和丈夫到农行绿城支行签一下字。到地方其才知道是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用途是装修,当时,其还犹豫了一下,但碍于面子签了字。后来又去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时签了一次字。2012年2月3日银行放的款,就把贷款打到肖XX的账户里了,肖XX又把款转到公司账户了。

5、证人张XX的证言,2011年冬天,其丈夫高XX说公司资金紧张,想用家里的房产证抵押贷款,其就把房产证给他了,具体咋办成的不清楚。高XX让其去郑州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其签了字。还去过一家农行签了字。

6、证人杨XX的证言,2011年底,其姐夫高XX想借其房产证从银行贷款,因为是亲戚,就借给他了。后来他公司办公室主任肖XX通知到绿城支行签一份贷款合同,又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手续。

7、证人邵XX、王X某、边某某(补充材料),证明了放贷款的过程,证明不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

8、张XX、杨XX、宋XX、盛XX的贷款手续,证明贷款金额等。

9、张XX、杨XX、宋XX、盛XX个人借款凭证。

10、宋XX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明宋XX的贷款已结清。

11、被告人盛XX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业务凭证一份,证明盛XX名下的贷款已经清结。

三、合同诈骗罪

2008年5月13日,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申请拨款时,报的是社会保险金XXX元,而后来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交纳社会保险金XXX元。在2008年底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核对改造前期费用时,被告人高XX隐瞒真相,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人员姜XX审核过关,从而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款项791080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与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现仍没有就危旧房改造工程款项最后结算。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XX供述,2008年7月份,航院项目已经开工了,到年底时,因为该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也交完了。有一天,其见到姜XX跟他说,想把费用汇总一下,让他核对一下,确认一个数字。姜XX说可以。然后其就安排财务上把发生的所有前期费用列了一个清单,并把交费的发票复印了一份,一并交给了姜XX。后来盛XX给其汇报说姜XX已核对了,确认了其报的数字。报的清单上是社会保险金XXX元,而公司财务记账是XXX元,公司想多得点利益,来补偿公司出的拆迁款。多出来的钱是为了给四户困难户补偿,每户有8万元的条子,财务上有保存。关于诈骗这个事,当时其是有这个想法,想从航院多要点钱,但在姜XX调到航院东区指挥部后,李XX(航院领导)告诉说,在最后决算时,对前期费用还要进行核对,给航院老师公示。所以姜XX虽然签字了,还不能做为最终数字。

2、被告人盛XX供述,到2008年底的时候,高XX说航院的李XX提出来对一下前期费用的数字,他就安排其和财务上把前期费用清单列一下。为了隐瞒公司少缴社会保险金这件事,高XX特意安排把社会保险金那张发票的数字改了,改成当初公司向航院申请拨款的那个数字,然后再复印,清单与发票复印件准备好后,其就给了姜XX,姜XX在清单上签了字。改后的数字是XXX元。与航院最终决算时前期费用的数字是不是以签过字的清单上的数字为准,其不清楚,还要看航院方面的意思,他们说了算。

3、证人宋XX的证言,前期费用一般都是其公司垫付,然后其公司给航院提供发票复印件,支出清单经双方确认后,航院方即给拨付。

4、证人姜XX的证言,其在航院北区改造领导小组任办公室主任,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要核对一下数字,便于航院给他们拨款。其部分核对了清单,有复印件的就没看原件。给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拨付的560万元是预付款的形式。没有核对拨款依据,其认为预付工程款无所谓,以后还要决算。

5、郑州航院30#31#32#楼办理施工许可证缴费情况说明、河南省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北区改造前期费用汇总清单、协议书、财务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5月13日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列出清单,包括上述的社会保险金项目款XXX元,郑州航院经领导签字同意,于5月14日向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拨款560万元。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交社会保险金票据是在2008年5月19日,金额为XXX元。

6、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两份,证明伪造的社会保险金发票已找不到。

7、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证明一份,证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与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结算。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肖XX、盛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三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身为河南龙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仍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高XX、肖XX、盛XX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XX、肖XX、盛XX及辩护人发表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XX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肖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三、被告人盛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孙 尚

审判员 彭宗国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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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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