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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XX、郑XX与任XX、甘肃天主教平凉XX、第三人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帖XX,男,回族,生于1994年2月21日。

原告郑XX,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0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XX,甘肃XX律师。

被告任XX,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3日。

委托代理人苏X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天主教平凉XX。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北XX。负责人韩XX,该教区主教。

委托代理人董XX,汉族,生于1974年8月13日,甘肃天主教平凉XX教友。

委托代理人王X,甘肃XX律师。

第三人高XX,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0日。

本院受理原告帖XX、郑XX与被告任XX、甘肃天主教平凉XX、第三人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贴泽浩、郑XX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帖XX、郑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帖XX、郑XX撤回对被告任XX、甘肃天主教平凉XX、第三人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帖XX、郑XX承担。

审 判 长  陈晓光

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

人民陪审员  贾国丽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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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标      的:86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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