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帖XX,男,回族,生于1994年2月21日。
原告郑XX,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0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XX,甘肃XX律师。
被告任XX,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3日。
委托代理人苏X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天主教平凉XX。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北XX。负责人韩XX,该教区主教。
委托代理人董XX,汉族,生于1974年8月13日,甘肃天主教平凉XX教友。
委托代理人王X,甘肃XX律师。
第三人高XX,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0日。
本院受理原告帖XX、郑XX与被告任XX、甘肃天主教平凉XX、第三人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贴泽浩、郑XX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帖XX、郑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帖XX、郑XX撤回对被告任XX、甘肃天主教平凉XX、第三人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帖XX、郑XX承担。
审 判 长 陈晓光
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
人民陪审员 贾国丽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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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标 的:86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