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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君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萧县人民法院

原告:淮北君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XX,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君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君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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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萧县人民法院

标      的:199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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