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泗水县。
原告徐XX与被告姜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