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郜XX与江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郜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维菊,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XX与被告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XX负担。

审 判 员 朱XX

代书记员 张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