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原告杨X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印贵,江苏XX律师。
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朱X,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蔡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杨XX与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杨XX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杨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63元依法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杨XX、杨XX负担(系免交)。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
人民陪审员 梁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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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