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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王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被告张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杜国江

审 判 员  沈景友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书 记 员  董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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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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