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王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被告张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杜国江
审 判 员 沈景友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书 记 员 董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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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