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恋爱关系,后被害人认为二人性格不合向被告人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被告人遂起意报复被害人。被告人从市场买来匕首、绳子等物,将被害人从工作场所带回家。进门后,被告人反锁房门,从包内倒出买来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被害人的身体从双手到双脚反绑,用匕首向被害人胸、腹部连刺三刀,经鉴定,构成重伤。被告人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浙江 - 台州 刑事诉讼
1位律师回复

台北法务团

地区:浙江 - 台州

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019-05-01 18:10:09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台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