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时聘礼可否退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1、以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准则:未结婚,能够返还;已结婚,不返还;
2、已经结婚但又离婚能够返还的情形为:未共有生活或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聘礼后,导致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准,而不是与给付聘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要求比较困难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虽然不认同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约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聘礼的一方对婚约的破碎存在犯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犯错,即使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不应再支持其返还聘礼的请求。比如请求返还聘礼方婚内出轨并离家出走出走,导致婚姻关系的破碎,离婚诉讼中其提议返还聘礼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该请求。
2019-06-02 17: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