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乙、丙、丁三家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欲共同投资设立合伙有限公司。约定:我和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但协议对合伙人以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事宜并未约定。2009年6月,丙征得我的同意后,以其在A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贷款30万元一事提供质押担保,但乙、丁并不知情。请问,丙可否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辽宁 - 大连 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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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人以自己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一事并未约定,所以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其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并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丙可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贷款一事提供质押担保

2019-09-05 07: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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