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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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前,应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上款通航安全评估应由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业主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或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出具《通航安全评估意见书》。

2020-10-11 15:0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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