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已经是在公司工作有三个月的时间了,刚刚通过试用期就被公司给开除了,员工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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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2021-04-09 22:0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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