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四川 - 绵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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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维权顾问

地区:四川 - 绵阳

法律分析: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型条款,意味着,对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亦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比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等。


承担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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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起诉离婚一年以后能要回彩礼吗?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是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补充2:


离婚协议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离婚协议可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给付方式等。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023-02-22 16: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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