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限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妈与养娃儿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爸妈娃儿关系的限定;养娃儿与养爸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娃儿与爸妈的近亲属关系的限定。养娃儿与生爸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限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本领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养娃儿如对生爸妈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得适当的遗产。
2017-12-08 03:2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