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要在法院指定的答辩状期间提交,超出答辩期间的,受诉法院不会再处置。不过,如果有确凿事实,能够向法院作出说明,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法院如果自己认为无管辖权的,还能够变换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期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隶属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18-05-19 12:27: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