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有哪几种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能够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置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置一切事务的委托。合同法第397条限定:委托人能够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置一项或数项事务,也能够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置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有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能够分为单独委托和共有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有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限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有处置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受连带职责。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分别,委托合同能够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合同法第400条限定:经委托人认可,受托人能够转委托。转委托经认可的,委托人能够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受职责。转委托未经认可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做法承受职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委托人能否任意解除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能够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是以两方信任为存在的要求,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能够任意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借口。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解除委托合同受到的损害,就委托人而言,通常是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而解除合同,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置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置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受托人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得到报酬。受托人处置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置,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导致肯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到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2018-10-03 11:13: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