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济南诉讼咨询
地区:广东 - 广州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两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能够以自身做法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受义务的资格。 (1)通常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限定,房屋买卖两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房屋买卖做法复杂,牵涉标的金额较大,法律通常禁止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和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认可,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肯定要求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两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做法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两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做法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限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做法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限定,房屋买卖两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乡村房屋买卖合同与通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所分别,下面我俩一起看下乡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范本。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