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机关在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