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