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孩子人身损害的同学父母应负责赔偿,但是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孩子正在上体育课,学校老师应当在现场指导学生们进行器械使用。
而您孩子的老师离开了操场,疏于对学生管理,因此学校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