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两者的后果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适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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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入室抢劫的人自首了判几年要看具体情节,一般情况下,持刀入室抢劫是加重情节,法定量刑在十年以上,而犯罪分子有自首的情节,属于从轻处罚的范畴,但是也不会太低,毕竟抢劫罪是严重刑事犯罪。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的时候向法官阐述相关情节。
持刀入室抢劫并自首的会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为在我们国家抢劫行为本身它就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行为,而且持刀进入他人的家里,是在相关的量刑情节当中会提升一个档次,也就是10年以上,当然存在自首情况的话,会在这个量刑幅度之内从宽处理。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持刀抢劫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造成重伤或死亡,或使用枪支,刑罚将更重,可能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但若犯罪分子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最终量刑取决于自首情况和犯罪严重性,法院将综合所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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