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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的既遂

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的既遂
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2024-10-31 11:35:34 已帮助27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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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主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既遂。

比如,只要把妇女、儿童成功拐骗过来,即便还没开始进行贩卖,也应认定为既遂。

而另一种观点是以实际卖出作为既遂标准,不过此标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

这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等行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等权益就已遭受极大侵害,应当以既遂来论处,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这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彰显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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