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主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既遂。
比如,只要把妇女、儿童成功拐骗过来,即便还没开始进行贩卖,也应认定为既遂。
而另一种观点是以实际卖出作为既遂标准,不过此标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
这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等行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等权益就已遭受极大侵害,应当以既遂来论处,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这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彰显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