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着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
通常来讲,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便不能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能申请再审。
然而,倘若仲裁裁决出现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比如不存在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权,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等。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这一规定保障了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