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缘由较为多样。
若为法定不起诉,往往是因为犯罪情节极为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
针对这种不起诉决定,倘若被害人存在异议,能够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望能启动公诉程序。
倘若属于酌定不起诉,例如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
在此情形下,被不起诉人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而被害人若不服,既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这一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