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自书遗嘱的最基本的三个要件。
由于《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电脑还没有普及,因此对打印遗嘱没有规定,造成当前关于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亲笔书写”在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司法实践之所以对自书遗嘱有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会被其他人随意篡改。
但如果过分苛求《继承法》规定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排除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也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的遗嘱也应该是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