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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