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存在多种形式,它们各有自身的特点,不存在绝对的“最佳”形式。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用笔墨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种形式的自主性很强,操作起来也相对简便,不过必须要遗嘱人亲自书写,以此来确保其真实性。
代书遗嘱呢,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接着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它适用于遗嘱人因自身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情况。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其证明力相对较高,然而公证程序会稍微繁琐一些。
口头遗嘱在危急状况下可以订立,并且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话,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总之,不同的遗嘱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这样才能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