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管辖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无约定也无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