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在当地就业满3年,并且参保社保满3年的前提下,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及需要的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方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63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