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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施行。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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