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名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
它指的是行为人给他人卖淫提供相应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其中的场所涵盖自身拥有、管理、使用以及经营的固定或临时的地方,像房屋、旅店之类。
而其他便利条件则包含为卖淫者提供便于出入的条件等。
从主观意识角度来讲,行为人必须是存有故意的,也就是清楚知晓他人在从事卖淫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
在量刑事宜上,依据《刑法》的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这一罪名旨在严厉打击那些为卖淫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