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