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具有相同的机能。
但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而且各有优势,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则是抗辩权的一种,目的在于对抗请求权,其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义务的特殊法律理由 。
2、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权利主体不同 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而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因此,判断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
5、过错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需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系何种原因所致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