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金融诈骗辩护专题 > 招摇撞骗诈骗财物

招摇撞骗诈骗财物

招摇撞骗诈骗财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2-24 00:45:52 已帮助213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招摇撞骗诈骗财物
招摇撞骗诈骗财物多的会加重处罚,一般会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

屡教不改的:

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

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