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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