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并非绝对不可更改,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
倘若有确凿证据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便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这些法定情形较为多样,比如没有仲裁协议,意味着仲裁的基础不存在;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这涉及到仲裁的权限问题;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严重违背了事实;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破坏了仲裁的公平性;还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损害了仲裁的公信力。
另外,当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若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或者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这实际上就从一定程度上“推翻”了仲裁裁决的效力,使其不再具有应有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