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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案件不得增加限制减刑

死缓案件不得增加限制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10-31 21:29:47 已帮助29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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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案件不得增加限制减刑

在中国刑法范畴内,死缓限制减刑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通常来讲,倘若在判处死缓之时并未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在后续的执行进程中,基本上不可以随意地增添限制减刑这一条件。

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一旦判决得以确定,若非经由法定的程序,就不能对刑罚中的限制减刑等条款进行变更。

不过呢,倘若察觉到原判在事实的认定或者法律的适用方面存在极为严重的错误,像出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原判的量刑过于轻微。

经过严谨的审判监督程序,像是再审等法定程序,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之下,是有可能性作出对限制减刑进行变更的决定的。

但这种情况务必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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