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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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