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里,不存在“几人指认就构成贩毒”的固定确切数字标准。
要认定贩毒犯罪,必须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
除了证人指认外,像物证(像毒品本身、毒资以及贩毒工具等)、书证(如交易记录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对毒品成分和含量的鉴定等)等多种证据都得相互印证。
倘若仅仅只有证人指认,却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是绝不能单独认定贩毒犯罪成立的。
司法机关会全面考量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定是否构成贩毒罪。
只有当各种证据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准确地对贩毒犯罪进行认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