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请仲裁权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
(三)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五)约定不开庭仲裁权和公开开庭仲裁权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
二、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
(二)辩论的权利
(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
(一)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
(二)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
(四)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
四、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