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呀,对于开庭时间的变更,可没明确规定有个固定的“正常”次数呢。
从法定程序方面来讲,法院是有权利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对开庭时间进行调整的哦。
像要是出现了新的证据得去调取啦,关键证人没办法按时赶到法庭啦,又或者法院有其他紧急案件得优先处理之类的合法缘由,那法院就可以更改开庭时间啦。
不过呢,如果老是频繁地变更开庭时间,并且还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那可就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影响啦,这时候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得保证诉讼程序能够及时且公正地进行下去。
但总的来说呀,只要是因为合理的司法需求而进行的变更,那都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