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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再犯

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再犯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2 05:04:12 已帮助19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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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再犯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当罪犯获准假释后,从监狱释放,回到社会,并不是代表没事了,假释是有考验期,只有在假释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现犯罪的,才算真正没事。

而假释考验期,就是罪犯剩余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而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罪犯。

由此可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再犯新罪的,是不能构成累犯的,因为其刑罚实则仍没有执行完毕。

按照刑法规定,对此类罪犯是需要结合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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