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解散:首先,当合伙期限届满,而合伙人又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时候,就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完全是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一旦约定的期限到来,且他们无意再继续经营下去,合伙企业就可以解散。
其次,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比如协议里规定了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就解散,那么当这个事件真的发生了,就符合了解散的条件。
再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也就是经过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大家都同意不再继续运营合伙企业了。
还有,要是合伙人的人数已经不满足法定要求,并且这种状态持续了三十天,那么合伙企业也需要解散,因为它必须要满足法定的人数要求。
另外,当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合伙企业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也就会解散。
此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决定而引发的解散情况。
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定的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