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有限企业注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
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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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代理人相关证明文件
(
5)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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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注: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