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在法律范畴中,指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缺失责任心,对自身职责要么不履行,要么履行得不够认真。
从构成要件方面来讲,主体具有特殊性,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客观表现上,行为人做出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既包含积极的作为,也包含消极的不作为,就像本应履行监管职责却压根没履行,或者只是敷衍地履行一下。
主观方面大多是出于过失,也就是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亦或是虽然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倘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就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