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存在不满时,存在相应途径。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尽管酌定不起诉意味着有罪认定,但他们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
就被害人而言,若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且人民检察院需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倘若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这一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途径为各方提供了表达异议和寻求公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