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着回避的情形。
从法官这边来看,倘若其与案件中的律师存在近亲属关系,像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那么法官就应当主动自行回避,并且当事人也拥有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而对于律师来说,如果其与案件的承办法官有着特殊关系,例如曾经是同事且关系十分密切等,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那么律师也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回避。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利益冲突或偏见而对案件的正确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这种回避制度,能够让司法审判过程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