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状况颇为复杂。
倘若家中老人离世,女儿作为家庭成员,能够继续承包经营,不会因性别而有所差异,这是基于家庭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的延续性。
再看农村宅基地,虽其所有权归集体,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户的私有财产。
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间接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上,在农村土地的相关事宜中,即便没有儿子,女儿也完全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农村女儿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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