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执法人员存在不抓捕嫌疑人的状况,那极有可能牵涉到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的定义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心,对自身职责要么不履行,要么履行得敷衍了事,进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到极为重大的损失。
从其构成要件方面来讲,首要的一点是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倘若有确凿证据显示嫌疑人满足逮捕等相关条件,然而工作人员却因疏忽大意(像本该调查的证据却未进行调查)或者过于自信(像错误地判定嫌疑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不实施抓捕)等主观方面的过错,并且最终引发了重大损失(例如嫌疑人持续犯罪并导致严重后果等),这种情况下就有很大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旦遭遇此类情况,人们可以向相关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进行反映,让他们来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理。